大学生社团活动是促进校园文化建设,丰富学生第二课堂,开拓学生视野,锻炼学生才干的重要形式。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,提高学生社团活动的质量,丰富校园文化生活,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。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有关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现制定我院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。
第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以活跃校园文化氛围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,以促进校风、学风建设,陶冶情操,完善人格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,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型人才为目的。
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,积极有效地在校内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、学术性、艺术性、趣味性的活动。活动内容要健康向上,不得宣扬封建、迷信、淫秽、反动等内容。
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一般分为内部活动(如会员培训、社团组织活动等)和非内部活动两种。各学生社团必须在学期初及早做好活动计划和活动策划,争取所有的社团活动纳入以上安排中,学生社团其他活动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策划方案(包括指导老师亲自组织,或承办学校活动等),否则,一般不给予批准。
第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申请要求内部活动提前三天,非内部活动提前一周。申请材料包括: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、详细的活动方案及有关的活动场地申请,内部活动经过分团委的审定后,才能正式开展。
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一切活动都应利用业余时间(如课外活动、双休日、寒暑假)进行,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正常的学习时间,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
第六条 学生社团在校内举办大型集体活动、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活动或受邀参加外单位活动,需向分团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,经分团委和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或参加。活动结束后三天内要写好活动总结,并交到相关部门及团委存档。
第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如果有社会赞助的,必须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,并经过分团委和学生科的审批,方可允许组织开展。如果学生社团在申请活动的同时,没有办好该项申请而擅自允许赞助方进校,则按违纪论处,由分团委、学生科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。
第八条 学生社团不能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。凡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,必须上报分团委,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,方可开展。对于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,原则上将作为学生社团活动的经费。特殊情况将由分团委和院领导研究商定。
第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,在宪法、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进行活动,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。如有违反者,校团委将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关的纪律处分。严重者,校团委将勒令解散该学生社团。
第十条 以上活动管理规定,各学生社团必须严格执行,否则,轻则批评、警告;重则由分团委提出给予该学生社团注销的处理。